据WHO报道,现查明全世界水体中可检出微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2 221种,其中饮用水中检出有机污染物765种,经鉴定,确认其中20种为致癌物,23种为可疑致癌物,56种为致突变物,18种为促癌剂。
饮用水中化学致癌物的来源
主要通过自然因素进入水体的主要致癌物
砷:砷在地壳中广泛存在,饮用水中砷主要存在于地下水中,来自天然存在的矿物和自矿石溶出。地下水中砷的浓度取决于地层结构和井的深度。砷的工业污染主要是冶炼废水。一些研究表明,长期饮用砷含量高的水能导致多种皮肤疾病,包括皮肤增厚、皮肤色素沉着和皮肤肿瘤。最新的一些研究表明,砷还会引起体内器官癌症。1968年发现,我国台湾省西海岸某地区的井水含砷量达0. 25~0.85 mg/L,当地皮肤癌患病率为1. 015 9%。一项为期8年的研究调查了印度西孟加拉联邦500个村庄和26000口地下水井,井水中砷浓度为0. 005~3.7 mg/L,有220 000名饮水者发生砷中毒,发现癌症有:鳞状细胞癌、表皮内肿瘤、膀胱肿瘤、生殖泌尿道肿瘤及肺癌。因此IARC将砷列为第1组致癌物。
石棉:石棉主要成分是硅,是公认的致癌物。石棉在环境中广泛存在,可以通过水源附近自然地理因素、采矿和炼铁对水源的污染以及含有石棉材料的给水水管或水渠的腐蚀等途径进入饮用水中。旧金山的一项研究发现,水中自然因素产生的石棉能导致胃癌、食管癌和肺癌。IARC将石棉列于第1组致癌物(确定的人体致癌化合物)。我国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石棉列入“附录A《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其限值为:石棉(>10μm) 700万个/L。
水源污染加自然因素进入水体的主要致癌物
微囊藻毒素(MC):由于水源受氮、磷等有机污染,在自然因素适宜蓝藻生长条件下,蓝藻暴发致MC污染,MC是一类由水华蓝藻中的微囊藻、鱼腥藻、颤藻等代谢产生的七环肽,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发现50多种微囊藻毒素,我国已检测到7种,其中最普遍、含量相对较多的是LR、RR、YR,这类藻毒素能抑制细胞蛋白磷酸酶,相对增加了蛋白激酶C的活力,成为强的肝肿瘤促进剂。常规饮水处理技术并不能完全消除水体中的藻毒素,而且消毒不当还会杀死藻细胞,加快藻毒素的释放,形成消毒副产物,再加上藻毒素还可以在生物体内富集,因而环境中藻毒素污染对人体具有重要的生物学意义。陈刚等报道饮水中MC的含量与居民中肝癌发病率密切相关,最近周伦研究发现水源水中的MC含量与大肠癌发病率显著相关,而Nishiwaki的研究则进一步显示MC与其它多种肿瘤的发病率有相关性。GB5749—2006水质限值为:微囊藻毒素-LR 0.001 mg/L。微囊藻毒素虽未被IARC列为化学致癌物,但因其是世界上迄今已发现的最强的肝癌促癌剂,因此引起各国对徽囊藻毒素的高度重视。
人类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染进入水体后的主要致癌物
有机化合物:人类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染进入水体后产生的最大污染问题是有机化合物。容易分解或挥发的有机物称挥发性有机物,包括苯、四氯化碳、氯乙烯等。这些有机物可通过饮用、呼吸和皮肤接触进入人体。其中的苯、氯乙烯和二噁英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第1组致癌物。
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致癌物
到目前为止,最为可靠的相关结论是饮用水中氯代消毒副产物与膀胱癌相关。同时有研究报道:氯代消毒副产物可能引起乳腺癌与直肠癌。
近几年,矿泉水中的溴酸盐含量问题开始受到业内关注。厂家在使用臭氧对瓶装水进行消毒的过程中,产生了溴酸盐这样一种副产物,而溴酸盐是被IARC定为2B组的可能致癌物。2006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对北京超市中的瓶装矿泉水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其中有两种瓶装矿泉水的溴酸盐含量超过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环保局所规定的饮水最高容许浓度,其中一种的含量,几乎是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环保局规定最大容许浓度的5倍。我国于2008年发布了新的《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标准,实施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新标准增加了溴酸盐指标,其含量最高不得超过0. 01 mg/L,与GB5749—2006的限值一致。
饮用水中化学致癌物可防可控
饮用水中的化学致癌物可防可控,通过下列措施,可使饮用水中致癌物降到对人终生安全的浓度。
保护饮用水水源——降低污染物浓度
要加大保护水源的力度,防止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水体污染水源。合理选择水源,尽可能选择洁净的水源作为饮用水的原水。
通过降低原水中氮、磷含量,从而控制藻类及其代谢产物的生长。
改进水处理工艺——提高净化能力
对于常规水处理工艺无法除去的某些污染物,水厂要针对污染物的特征,合理选用深度处理工艺,居民、单位可以选用终端小型水处理设备对市政供水进行再处理;另外可改变使用液氯的饮水消毒方式,选用二氧化氯、氯胺、紫外线等其他消毒措施以降低水中含氯消毒副产物。
上述三类产业均是对自来水的深度净化消毒处理。我国多年的检测数据表明,上述三类出水绝大部分均为优质安全饮用水。在水质污染严重的地区和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选用水质处理器、桶装饮用水和管道分质供水。
克服认识误区和行为误区,正确对待饮用水中的致癌物
几件认识误区事件的回顾
让我们先回顾下有关笔者近年遇到的涉及饮用水中致癌物误区的真人真事。
第一件事:2007年某省部门分管领导在一次小规模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自来水的水源水和自来水中检出致癌物,要求与会者重视此问题。过后,某知名晚报作了报道,部分读者看到此报道后引起了不安,多人打电话给笔者核实此事,询问如何处理。此事还引起了省领导的关心。
第二件事:2007年5~6月太湖蓝藻突发污染事件期间,笔者在无锡市获知,有关领导要求专业人员不要提饮用水中致癌物一事,在会议、包括闲谈中,水中致癌物成了谈论禁区,大有“谈癌色变”之势。
第三件事:同年太湖蓝藻突发污染事件期间,媒体报道无锡市有个别人通过手机广发短信,夸大歪曲饮用水中检出致癌物,一度引起民众恐慌。
笔者常想,为什么上世纪80年代医学院校公共卫生课程中就讲到全世界、包括我国饮用水中检出化学致癌物,老师学生不恐慌?为什么美国、日本对民众公开该国饮用水中检出化学致癌物和内分泌干扰物的信息,居民不恐慌?而我国会出现上述情况呢?
对照上述饮用水中化学致癌物的科学知识,不难理解,这种情况的出现,均缘于大部分民众和领导缺乏关于饮用水中化学致癌物的基本科学知识。认识出现误区,一听说饮水中有致癌物,不问是否符合标准,就想到喝此水不安全,会得癌,导致民众出现恐慌,领导担心影响社会稳定,人人回避等行为误区;个别对社会心怀不满的人,利用民众的害怕心理,乘机夸大事实,企图影响社会安定和谐。
事实上,当时上述部门分管领导的讲话是完全正确的,但如果民众没有关于饮水中化学致癌物的基本的科学知识,报纸报道会议消息的同时,又未宣传相应的科学知识,从而出现上述情况也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笔者认为,要正确对待饮用水中化学致癌物,首先要对民众进行健康教育,使他们掌握饮用水中化学致癌物的基本科学知识,只有克服认识上的误区,才能克服行为上的误区。